新闻中心
NEWS CENTER亿维所破产团队开展5月业务学习会
2024年5月19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曾洁律师、刘小园律师受邀参加杭州中院召开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智审系统2.0推广会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推进会,深入学习智审系统2.0版本,聆听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4年5月30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围绕本次会议发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开展业务学习,会议由亿维所破产团队曾洁律师主持。
曾洁律师首先和团队成员分享了杭州中院发布的2021年度-2023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尤其是其他管理人在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时创新采用的“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一并清理”、“第三方债权拍卖”、“重整贷”等新思路。
顾莉敏律师带大家一起深入学习了《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着重讨论了“豁免财产范围”、“财产核查”、“财产变动申报”、“债务清偿顺序”、“行为考察期”等重点条款。
本次业务学习会,一方面夯实了团队成员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也拓宽了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思路。团队成员表示,通过本次业务学习会,更有信心办理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为更多债务人和债权人服务。
指南摘录
《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摘录)
第十二条:【豁免财产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债务人及所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下列财产属于生活必需品:
(一)债务人及所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包括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四)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生活必需品。
第十四条:【债务人义务】
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二)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
(三)出席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接受债权人的质询;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及时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报告;
(六)遵守有关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七)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上述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